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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军标承制注册

2005年6月15日原国防科工委颁布施行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规定:“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2008年3月6日公布,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中规定:“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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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制名录办理流程

1. 提出申请
一般是先向所在地区的军事代表局(室)提出申请。军事代表局(室)认为该单位符合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申报要求,同意向总部推荐。在获得总部批准之后,军事代表局(室)对提出申请单位进行指导
2. 材料准备
(1) 向所在地区的军事代表局(室)索取《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
(2) 明确工作部门,确定责任人,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这里,我们在准备相关证明材料时,由于时间关系,有两件事情是必须做在前面的,一个是取得军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另一个是取得保密资格认证证书。
(3) 指定一个总负责人,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及其证明材料进行汇总、审查和编辑。
(4) 定稿,然后上报。一般是由所在地区的军事代表局(室)代为上报。
3. 装备承制单位申报
填写《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
(1) 申请单位:企业填写《营业执照》名称,事业单位填写《法人证书》名称,填写内部名称的应加以注明。有正式代号单位填写代号全称并使用汉字。
(2) 组织机构代码:填写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内代码。
(3) 申请日期:填写提出申请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同意之日。
(4) 单位性质:按法人证书填写。
(5) 所属部门:直接隶属的上级主管机关,如军工集团、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机关的不填写。
(6) 派驻的主要军事代表机构或装备采购部门:有军事代表派驻的,填写军事代表室(局)的全称;无军事代表派驻的,填写有订货业务的军事代表室(局)或大单位装备部门的全称。
(7) 装备类别:按总装备部发布的《武器装备分类与编码》填写。
(8) 承制性质:填写“研制”“生产”“修理”或“技术服务”
(9) 申请单位简介:填写单位组建时间、性质、发展历史、现有规模(资产总量、员工人数、设备数量、占地和建筑总面积、上年总产值和收入总额等)、曾承担过的装备研制、生产、技术服务任务等完成情况(重点填写)、获得科技成果情况、获得各种荣誉情况及其他方面的情况。
(10) 注册资金/开办资金:前项为企业法人填写,后项为事业单位法人填写。
(11)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前项为企业法人填写,后项为事业单位法人填写。
(12) 组织机构设置:填写单位组织机构图和主要部门的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13) 技术人员专业分类:按国家专业技术人员分类、行业规定或产品专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填写。
(14) 总体布局与占地面积:有多处位置的(包括有土地使用权的固定场所和签订租用合同的场所)应分别填写。
(15) 生产、修理设备和基础设施:生产设备(含工艺装备)填写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精度等级、数量、完好状态、生产厂及国别、生产日期、购置日期、原价值等;基础设施填写实验室、研究室、生产车间的名称、规模、功能;水、电、暖填写保障状况。填写范围自定,可另列表。

(16) 检测计量设备:同生产设备。
(17) 申办相关的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和产品认证等情况:填写证书名称、产品或业务范围、认证机构、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期等。
(18) 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填写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通过认证、认定注册情况;其他质量活动情况,如质量管理效益型企业、QC小组评比活动。
(19) 财务资金状况:填写上年年底的、经过审计或审批的会计报表中的数据。
(20) 经营信誉:填写近三年交货(列表填写产品名称、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时间、经费数额、数量、交货日期、实际交货日期或延期交货原因)、产品和服务质量、产品报价情况;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参加社会信用评定的有关情况。
(21) 保密资格:填写开展保密工作情况和保密资格认证的时间、等级、证书有效期。
(22) 军方要求的其他情况和附件目录:按军方要求填写,附件目录按本标准规定的证明材料顺序填写。
(23) 填写要求:
a) 申请表内填报的内容以及所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b) 所附证明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c) 纸面不敷时可另加页;
d) 表格用A4纸填写后必须打印,并提供电子文件;
e) 申请表封面须加盖单位公章。
4. 由所在地区的军事代表局(室)进行初审
a) 申请表内填报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b) 所附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并与申请表内容一致;
c) 所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d) 证明材料的纸张规格、打印、装订、用印和电子文件是否符合上报要求;
e) 其他要求。
5. 由所在地区的军事代表局(室)报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材料
6. 受理部门列入审查计划
(1) 审查准备
(2) 申请单位注意事项
7. 进入初审
初审工作,通常由总部的各个军事代表局负责实施。
(1) 发出初审通知书
(2) 进行文件审查
(3) 进行现场审查
(4) 当场宣读审查报告及其审查结论
(5) 提出不符合项,要求申请单位进行整改
(6) 由所在地区的军事代表局(室)对不符合项的整改效果进行验证
8. 整改验证与审查报告上报
9. 进入正审
10. 审查合格的单位纳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颁发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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