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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代办-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许可之申请条件
发布日期 : 2025-05-27
文章来源 : 国防科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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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子项1-5


  (1)具有法人资格;


  (2)军工核设施营运单位,铀尾矿(渣)库营运单位。


  2.子项6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必要的场地、设施、专业人员和管理程序,具体要求见《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办法》。


  3.子项7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道路运输相关资质,具体要求见《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4.子项8


  (1)营运单位正式职工;


  (2)满足对学历、培训情况、健康和工作表现等的要求,具体要求见《研究堆操纵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满足申请人条件;


  2.提交的申请材料满足要求;


  3.经审核或审评,满足相关法规及管理要求。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满足申请人条件;


  2.申请材料不满足要求;


  3.经审核或审评,不满足相关法规及管理要求的;


  4.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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