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子项1-5
(1)具有法人资格;
(2)军工核设施营运单位,铀尾矿(渣)库营运单位。
2.子项6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必要的场地、设施、专业人员和管理程序,具体要求见《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办法》。
3.子项7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道路运输相关资质,具体要求见《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4.子项8
(1)营运单位正式职工;
(2)满足对学历、培训情况、健康和工作表现等的要求,具体要求见《研究堆操纵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满足申请人条件;
2.提交的申请材料满足要求;
3.经审核或审评,满足相关法规及管理要求。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满足申请人条件;
2.申请材料不满足要求;
3.经审核或审评,不满足相关法规及管理要求的;
4.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