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军工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规范全省军工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以下简称考评)工作,根据《国家国防科工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军工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科工安密〔2012〕269号)、《国家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工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科工安密〔2012〕109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以下单位(统称军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相关考评工作。
(一)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并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以下称央属军工单位);
(二)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其他单位(以下称地方军工单位);
(三)承担涉核军工工程的单位。
第三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遵循“政府监管、企业组织、分级考评、公平公正、持续改进、安全保密”的原则,逐级落实考评工作责任制。
第二章 考评等级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军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为最高。
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单位的审核公告、授牌等工作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负责。
第五条 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防科工办)在国防科工局、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军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全省地方军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和考评标准;
(二)确定全省地方军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
(三)组织全省军工单位及评审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工作;
(四)组织实施全省地方军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五)对评审机构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和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全省军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单位审核公告和授牌;
(七)对全省军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年度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军工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自查工作:
(三)定期向省国防科工办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情况。
第三章 考评标准及要求
第七条 央属军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按各军工集团公司制定、并经国防科工局备案的考评标准和实施细则执行。
地方军工单位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和相关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实际,采用国防科工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有关标准,经评审机构审查后,报省国防科工办备案。
第八条 军工单位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一级单位的,在申请之日前十二个月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
(二)申请二级单位的,在申请之日前十二个月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人数未超过1人;
(三)申请三级单位的,在申请之日前十二个月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人数未超过2人。
第九条 现场评审依据相应行业考评标准及实施细则,采取评分方式进行。评审得分按以下公式折合成100分计算:
评审得分=(应评审项实际得分∕应评审项总分)×100
第十条 评级标准:
一级:评审得分不低于90分,评审项总分不低于该军工单位所适用考评标准全部评审项总分的80%;
二级:评审得分不低于80分;
三级:评审得分不低于70分。
考评标准要求高于本办法的,按照考评标准执行。考评标准要求低于本办法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考评程序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采取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颁证授牌程序进行。
(一)自评:军工单位应当成立自评机构,按照相应考评标准要求进行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
(二)申请:自评结果符合相关达标要求的,地方军工单位向省国防科工办提出书面评审申请;央属军工单位经省国防科工办同意后,向军工集团公司提出书面评审申请(评审申请格式见附件2)。
(三)受理评审:省国防科工办收到地方军工单位评审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视情组织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机构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现场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3)。央属军工单位评审报告报集团公司审查,地方军工单位评审报告报省国防科工办审查。
(四)审核公告:军工单位评审报告经相关部门(单位)审查合格后,一级单位由国防科工局审核公告,二、三级单位由省国防科工办审核公告。审核公告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
(五)颁证授牌:经公告的军工单位,由国防科工局或省国防科工办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证书和牌匾样式见附件4和附件5)。
经审核公告的二、三级单位由省国防科工办报国防科工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审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评审机构应立即中止评审: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谎报、瞒报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三)申请材料存在其他明显失实。
评审过程中出现中止项时,评审机构应提出整改建议并中止评审。
被中止评审的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后,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军工单位应申请复评,复评程序按本办法规定的考评程序进行。
第五章 评审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军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的确定,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列入《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名录》;
(三)评审机构专职评审人员不少于8人,评审专家不少于20人;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培训制度、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文件。
第十六条 评审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评审人员应为评审机构在职职工,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或5年以上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二)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上执业资格并有7年以上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三)评审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
(四)评审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参加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培训。
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应当建立评审人员和评审专家管理档案,并按年度报省国防科工办审查、备案。
第十八条 评审机构应当对评审过程中的自评报告、申报材料、现场记录、相关证明材料、评审报告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应当每年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总结,并于12月5日前将年度总结报送省国防科工办。
第六章 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军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评审机构做好评审工作,提供工作便利和相关资料,保证评审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 评审机构要根据军工单位规模、专业类别进行合理配置现场评审人员和评审专家,总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同时,应严格按照考评标准开展评审工作,并对作出的评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评审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保守评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和有关廉政规定,不得借考评工作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军工单位对评审人员和评审专家的不正当行为,可以向省国防科工办或省安全监管局、国防科工局投诉,也可以要求评审机构予以调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军工单位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内,应当按照相应考评标准要求每年进行一次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省国防科工办。
第二十六条 军工单位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或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工局或省国防科工办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
(一)死亡人数不符合第九条相应等级规定的;
(二)谎报、瞒报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三)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内未按规定进行年度自评的;
(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七条 被撤销一级、二级达标等级的军工单位,自撤销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方可申请撤销前的等级;未满十二个月的,可按降低一个等级申请评审。
第二十八条 被撤销三级达标等级的军工单位,整改后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申请,达到要求后,重新颁发证书。
第二十九条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军工单位,应当向原发证部门交回证书和牌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在有效期内未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情形之一的,本办法予以认可。其中,央属军工单位取得其他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由所属军工集团公司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确认达标等级,报国防科工局或省国防科工办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防科工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