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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代办-军工核安全设备质量监督的战略意义与法规遵循
发布日期 : 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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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军工核安全许可设备是指在军工核设施中使用的、 执行核安全功能或对核安全有重要影响的设备, 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器设备。 核设施是指从规模上需要考虑防护和安全的放射性物质的生产、 加工、 使用、处理、 贮存或处置的设施。 核设施与非核设施相比, 产生或存有大量放射性物质。 核设施如果发生设备系统故障、 自然灾害、 遭受破坏或干扰, 可能导致核事故的发生。 如果在建造中有质量问题没有被发现或未处理好,或者在运行中质量管理不到位, 可能造成设备、 系统故障, 导致大量放射性物质的释放,会危及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 以及造成核设施周围地区甚至超越国界的环境污染。 因此, 要求核设施系统和设备有高的质量来确保其安全性。

对核安全设备的制造质量监督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不但是科工局的要求, 更是核设施营运单位质量监督管理的要求。

《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要求, “军工核设施营运单位对军工核设施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负全面责任”, 这就要求营运单位高度重视, 设备的安全性, 要从源头把控质量, 做好过程控制质量监督工作。

2 军工核安全设备质量监督现状

2. 1 营运单位质量监督有效性不足

目前, 军工核设施建设通常采用的是工程公司总承包的管理模式 (简称 EPC 模式),由工程总承包商完成设计、 采购、 土建、 安装、 调试、 移交运行等工作。 在 EPC 模式下,营运单位通常只是对总承包单位、 安装单位及施工单位例行监督监查, 未把质量监督管理延伸至其设备制造供应商, 对于核安全设备制造过程未全部开展质量选点, 或选点不充分, 造成质量监督有效性不足。

如, 2018 年, 监管部门对某军用核设施设备制造商开展中放蒸发器见证检查, 对竣工文件审查时发现存在部分焊工和无损检测人员没有核级资质, 违反设计要求和监管规定, 设备制造质量存在不确定性的问题。 中放蒸发器是核安全级设备, 但未列入核安全设备取证清单, 营运单位对该项目质保大纲进行了审核认可, 但未对此设备制造质量计划进行选点见证, 制造单位也未引起高度重视, 以为未列入核安全设备取证清单的设备不受监管部门监管, 造成人员资质不满足要求, 产品质量不能保证。

2. 2 质量监督发现的主要问题

2018 年发生设备质量问题后, 核设施营运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对该工程进行了全面排查, 对 10 余家设备供应商开展了专项质量监督。 检查过程中, 发现存在一些共性问题。

2. 2. 1 营运单位

(1) 营运单位未对总包单位的设备制造单位开展质量监督或者监查。

(2) 未定期对总包单位开展质保监查, 尤其是在其采购、 设计方面, 关注过少, 只对现场的项目部开展质保监查或专项质量监督。

(3) 设备制造质量计划选点覆盖不够,甚至未选点。

2. 2. 2 总包单位

(1) 执行和监造阶段, 责任落实不清,疏于管理。

(2) 设计审查不到位, 设计服务不到位,交底不清除, 技术交底不到位。

(3) 现场监造人员凭经验和习惯进行管理, 未严格执行标准。 未经过论证压缩工期,制造、 交货存在 “赶工期” 现象。

2. 2. 3 设备制造单位

设备制造单位理解和执行设计文件要求不到位。 且部分设备制造商未建立符合国防军工质量保证规定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 对所依据的标准及监管规定认识不够, 对军工核设施质量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彻,核电或核化工设备 (特种设备) 制造和监造有一套成熟的方法和经验, 按套路办事而忽视了军工设备特殊性。 如此次检查发现, 非取证安全级设备, 焊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质按照特种设备要求实施, 没有执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和无损检测人员的资质要求, 不符合技术要求上的监督管理标准。

3 军工核安全设备质量监督建议及改进措施

3. 1 军工核设施营运单位

做好核设施安全设备的全面管理, 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能。 从源头把控, 从设计、 制造、 监造、 验收等过程全过程管理。 做好对整个项目的管理, 质量保证管理要延伸到分包单位的质量监督。 督促设计、 制造、 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开展相关取证工作; 对总承包单位开展例行的监督监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选择核心供应商参加总承包单位的年度监督监查, 对质量计划增加选点及见证监督等。

3. 2 总包单位

选取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 制定供应商监督计划, 并适时联合业主对供应商开展监督检查。

按照要求报送项目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计划给业主进行审查认可。 选取质量计划控制点并及时报业主开展现场见证监督。总包单位加强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宣贯及执行, 加强过程管理, 协调好设计部门、 采购部门及现场监造之间的关系,加强沟通交流。

设计部门要开展现场调研, 设计出符合实际的技术文件, 做好设计交底,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设计变更和修改, 做好技术服务。

3. 3 设备制造单位

对照监管部门要求, 学习核安全法、 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建立并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以及符合军工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的质量保证大纲。按照要求取得军工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 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制造活动。 按要求报业主项目质量保证大纲, 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编制质量计划, 报业主审查选点, 提前通知业主开展控制点见证。 从事军工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资质。 根据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办法要求, 对于未从事过相同或类似核安全设备制造或安装的设备, 应当根据其申请的设备类别、 活动范围、 材料牌号、 结构型式以及制造和安装工艺等, 按照适当比例制作与目标产品在材料、 结构型式、 制造和安装工艺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的模拟件, 同时要完成相应的鉴定试验。 配合业主开展质量监督检查, 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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