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方式:
依申请注销。
1.一般程序。
(1)申请单位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提交国防科工局(具体为军品配套与监管司市场监管处),同时报送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并抄送省级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2)国防科工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许可退出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补正。
(3)国防科工局军品配套与监管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处理建议。
(4)国防科工局军品配套与监管司进行局内有关司征求意见,并征求总装备部意见。各部门(单位)根据自身了解掌握情况对申请事项进行研究,并反馈相关意见。
(5)国防科工局军品配套与监管司根据反馈意见组织协调。
(6)国防科工局军品配套与监管司将处理建议呈报局领导审批。
(7)国防科工局军品配套与监管司起草注销通知由综合司印发,告知申请单位及有关管理机关办理后续有关事宜。
(8)申请退出单位应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管理规则》第十条规定,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事项。
2.并联审批。一般程序中第4项需要两个以上司局(部门)共同审批。军品配套与监管司同时征求各有关司局(部门)意见,各司局(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和分工对申请退出事项进行研究,处室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经司领导审批后反馈军品配套与监管司。局内涉及司局主要包括发展计划司、财务与审计司、科技与质量司、各系统工程司、安全生产保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