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退出本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主席令第八十四号)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521号)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总装备部令第13号)
四、受理机构
国防科工局。
五、决定机构
国防科工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二)同时符合如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1.申请单位退出许可,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无不利影响;
2.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已完成,后续任务已有其他单位转接;
3.后续保密工作方案符合保密有关规定;
4.军工关建设备设施处置方案符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5.目前在建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在研的科研项目情况以及处置建议符合有关规定。
八、禁止性要求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单位退出许可,会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造成不利影响;
2.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尚未完成,或后续任务尚无其他单位转接;
3.后续保密工作方案不符合保密有关规定;
4.军工关建设备设施处置方案不符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5.目前在建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在研的科研项目情况以及处置建议不符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