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条件和标准
第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参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四)从事相应印制业务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
(五)具备相应规模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产经营条件:
(六)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第二条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一)保密制度完善;
(二)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管理工作;
对涉密人员的审查、考核、登记手续完备,且涉密人员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四)具备独立的保密室和印制业务所必需的印制车间、成品库、废品库等功能场所;(五)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六)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防护和管理符合国家保密标准和管理规范,(七)厂房、生产车间周边环境安全保密。
第三条甲级资质申请单位,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乙级资质,有3年以上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经验;
(二)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三)设置专职保密总监,配备专门保密工作人员。第四条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组织、机构、人员投资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不得授予涉密文件资料、涉密光电磁介质印制资质,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组织、机构、人员控股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不得授予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印制资质第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具体条件和标准,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