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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军标科研生产许可代办-全维度了解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概述
发布日期 : 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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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一、资质介绍

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以及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是指武器装备的总体、系统、专用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活动。

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是指武器装备领域的理论性、基础性科学研究活动。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根据武器装备及其专用配套产品的重要程度,分为第一类许可和第二类许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具体分类在许可目录中规定。许可目录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共同制定和发布,并适时调整。

二、管理机构

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履行下列职责:受理、审查第一类许可的申请,审批、颁发、撤销、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延续及注销;
总装备部负责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协同管理。总装备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协同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协同审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申请、发放、变更、延续、撤销和注销,对行政处罚提出意见;组织中国人民解放军派出的驻相关单位或者地区的军事代表机构(以下简称派驻军事代表机构)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协同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第二类许可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第二类许可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调查核实本行政区域内违法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和行为,并向国防科工局提出处理建议;
(三)协助国防科工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第一类许可的单位进行现场审查;
(四)协助国防科工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第一类许可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派驻军事代表机构按照军队内部职责分工协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开展派驻地区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申请与受理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同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三)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其中申请从事危险品生产的,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四)保密资格证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环保、消防验收文件或者达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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