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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军工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要求
发布日期 : 2016-03-07
文章来源 : 国防科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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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要求


  第一条 本要求依据《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科工技〔2013〕592号)规定的军工行业标准制定程序,明确了标准需求、标准论证、标准起草和标准审批等环节具体要求和有关材料格式要求。


  第二条 军工科研生产单位和军工行业标准归口管理单位,向军工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技委)申报标准需求时,须提交《军工行业标准需求申报表》一式两份,及其电子文档。


  第三条 标技委组织对申报的标准需求进行相关性查询,须形成《军工行业标准相关性查询报告》。


  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的分管单位,依据《军工行业标准年度论证项目指南》,组织所属单位编制《军工行业标准论证报告》和标准初稿。


  第五条 分管单位对《军工行业标准论证报告》和标准初稿进行审核后,正式行文报国防科工局,须随附《军工行业标准论证汇总表》一份、《军工行业标准论证报告》和标准初稿(各一式三份),以及相关电子文档。


  第六条 标准主编单位向标技委报送标准征求意见稿时,须正式行文,随附《军工行业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单位范围建议等材料及其电子文档。


  第七条 标技委组织征求意见的范围至少应包括与标准实施相关的分管单位、军工行业标准归口管理单位、有关科研生产单位和检测与认证机构等。


  第八条 标准编制组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处理时,须填写《军工行业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见附件6)。


  第九条 分管单位对标准送审稿及送审材料进行审核后,由标准主编单位报标技委。送审材料应包括《军工行业标准报批书》(格式见附件7)、《军工行业标准编制说明》《军工行业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军工行业标准试验验证报告》(格式见附件8)等。


  第十条 国防科工局组织的专家组或委托的标准化专业机构,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复查时,须在《军工行业标准报批书》中填写复查意见,并签署盖章。复查重点是报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以及与编写格式要求的符合性等。


  第十一条 标准发布后,军工行业标准归口管理单位按要求做好标准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包括以下纸质文件及TIFF格式电子文档各一份:


  (一)标准报批稿;


  (二)标准送审稿;


  (三)《军工行业标准报批书》;


  (四)《军工行业标准编制说明》;


  (五)《军工行业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


  (六)《军工行业标准论证报告》;


  (七)《军工行业标准试验验证报告》;


  (八)采用标准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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