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延续(第一类)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主席令第八十四号)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521号)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总装备部令第13号)
四、受理机构
国防科工局。
五、决定机构
国防科工局。
六、数量限制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布局的要求,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实际需要,经征求总装备部意见,可以对有特殊要求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做出数量限制。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国防科工局按照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布局要求,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实际需要,经征求总装备部意见,对第一类许可实行数量限制。实行数量限制的具体专业或者产品和限制数量另行规定。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符合以上条件,同时符合如下条件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
1.未申请增加许可专业(产品);
2.在许可有效期内,历次监督检查(含年度检查)结论都合格;
3.在许可有效期内,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重大失泄密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4.最后一次监督检查后,未发生改制重组、科研生产场所搬迁、关键科研生产设备设施缺失等重大变化;
5.单位未进入破产程序,且固定资产净值及财务状况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的规定标准。
6.在许可有效期内,能够按照国家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完成军品科研生产任务。
(二)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同时具备上条所列的申请人需满足的七项条件。
2.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或书面审查)。
3.符合数量控制方案要求。
4.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无异议。
八、禁止性要求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能同时具备第七条所列的申请人需满足的七项条件的。
2.未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或书面审查)的。
3.不符合数量控制方案要求的。
4.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有异议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清单
以上材料(含电子版光盘)同时报送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现报送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1份。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格式可在国防科工局网站下载。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机要交换或者直接送达方式提交材料。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直接接收:
(1)部门名称:国防科工局军品配套与监管司市场监管处;
(2)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1116房间。
2.机要信函接收:接收部门名称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接收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邮政编码100048,联系电话010-88581069。
(二)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3:00—17:00